笔趣阁 - 都市小说 - 律师本色在线阅读 - 第398节

第398节

    ??方有财躺在正房东边屋里的土炕上,回想过去,心里不是滋味,老伴去世早,没看到家里糟心的事,也没有看到家里让人高兴的事。

    ??上周周末,方轶回来,陪着父亲去了坟地,在母亲坟前烧了不少纸钱,方有财蹲在坟头前叨叨咕咕的把方轶要结婚的事说了一遍,方轶清理了下周围的杂草,看着母亲的坟双眼发红,想起了一脸慈祥的母亲。

    ??正所谓“初听不知曲中意,再听已是曲中人”,转眼间自己也已经为人父母,此时才真正体会到了当初父母对自己的爱!方轶不由潸然泪下。

    ??方有财躺在炕上,想来想去睡不着,翻烙饼。

    ??正房西边屋里的土炕上,方轶和云梅关了灯也在窃窃私语。

    ??“这土炕挺好的,就是睡着有些硬,硌得慌。”云梅从未睡过大土炕,睡着有些不习惯,这两天有点上火:“刚才我去东厢房看了下,感觉比咱们这屋要冷。”

    ??“嗯,东厢房的后墙比较薄,咱们这正房的墙很厚,这两天忙晕了,早上小志跟我说时,我才突然想起了。

    ??等过完年我让冒哥找人,帮忙把正房和东厢房做上保暖,然后再装上暖气,屋里就不冷了。”方轶躺在炕上,打着哈欠说道。

    ??“嗯,其实在村里住也挺好,安静,而且村里的邻居都挺淳朴的。”云梅低声道。

    ??“睡吧,折腾一天了。”方轶心道:村里人是淳朴,可就是看不得人家好,否则生子的羊也不会被毒死,生子也不会跑去邻村养羊,开公司。当然这话他不可能给云梅讲。

    ??哎!人一旦习惯了贫穷,就不会眼睁睁的看着身边的人致富,不患寡而患不均,这就是人性。

    ??次日吃过午饭后,方轶等人开着两辆车回了市里,方有财担心孙子,也跟了过去。

    ??……

    ??元旦放假前,靳大春的案子在县法院开庭了。旁听席上,只有赵慧兰一个人……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待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的靳大春。

    ??“听清了,我有异议。我对指控的事实认可,但是我根本不构成诈骗罪,我去对方家里是因为对方家里人有邪病,医院治不了,所以才请我去驱邪。

    ??虽然我知道你们都对我们这行有误解,我也没办法用所谓的科学解释驱邪之事,但是我真不是诈他们,我确实有这本事……”靳大春神神叨叨的就要回忆往事。

    ??“被告人靳大春,你只需要回答是否认可起诉书的内容,不需要解释你的专业。”审判长见靳大春越说越歪,要是不拦着他能把崂山道士讲一遍,急忙打断了他。

    ??“好,我明白。我不同意起诉书内容。没了。”靳大春的态度非常好。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靳大春,你为什么去被害人牛天玉家?”女检察员问道。

    ??“我去牛家是为了驱鬼,他家的孩子总做噩梦,我又有驱鬼之术,所以就毛遂自荐去了他家。”靳大春如是说道。

    ??“你去牛家后,都做了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因为要请神,我让他们将家里的贵重物品拿出来。”靳大春回道。

    ??“你所谓的请神,与贵重物品有什么关系?贵重物品是指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贵重物品就是金银,实在没有金银,人民币也行。

    ??这位同志,您想啊,咱找谁办事不得花钱,请神捉鬼、驱鬼也是有成本的。往远了说,咱们老祖宗供奉神灵得上供,那就是给好处;往近了说,家里逢年过节不是也得上供,保佑一家老小平安嘛。

    ??即便去庙里烧香求平安,不是也得花钱嘛,不花钱谁让进啊,这都是传统。

    ??我干的事,是继承传统,发扬光大传统道术……”靳大春这张嘴是真能说。

    ??“被告人,我问什么你说什么,不用这么解释。”女检察员听得有点心烦。

    ??“好,您说。”靳大春觉得自己的专业太孤僻,眼前这帮人太无知,不是一个层次的无法交流。

    ??“你做完事后,牛家的贵重物品你是怎么处理的?”女检察员问道。

    ??“我调了包,给拿走了。”靳大春老老实实的回道。

    ??“为什么要调包拿走牛家的贵重物品?”女检察员问道。

    ??“因为我一时鬼迷心窍,猪肉蒙了心,见钱眼看。我羡慕有钱人,但是驱鬼这事,我是认真的,真的……”靳大春回道。

    ??“从牛家出来后,你又去了几家?”女检察员直接打断了他的话,继续问道。

    ??“又去了两家。”靳大春回道。

    ??“使用的犯罪方式一样吗?”女检察员问道。

    ??“都一样。”靳大春点头。

    ??“犯罪所得一共是多少钱?”女检察员问道。

    ??“公安机关说是八万元,其中有部分现金,还有部分黄金首饰。具体多少钱,我也不是太清楚。”靳大春解释道。

    ??这话他说的很实在,他确实不知道金首饰值多少钱。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女检察员说道。

    ??“被告人靳大春的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靳大春,你在为被害人驱鬼的时候,对方是否给了你费用?给了多少?”孟广达问道。

    ??“给了。有多有少,不一定。牛家好像是给了三百,另外两家每家四百。”靳大春想了想说道。

    ??“你是怎么调包贵重物品的?”孟广达问道。

    ??“在‘驱鬼’之前,我让对方家里人都躲起来,不许偷看,然后在驱鬼的时候我偷偷调的包。”靳大春说道。

    ??“贵重物品都用什么包的?”孟广达问道。

    ??“用报纸,对方家里有报纸的,就用对方的,对方家里如果没有,我身上带着报纸。这样容易调包。”靳大春说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孟广达看向审判席。

    ??……

    ??第866章 盗窃vs诈骗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下面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席。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靳大春以驱鬼为由,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诈骗数额巨大,建议判处被告人八年有期徒刑。完毕。”女检察员底气十足的发言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按部就班的走着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对于本案的定性持有异议,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被告人既采用了欺骗的方式(驱鬼忽悠人),又采用了窃取的手段(调包)侵占他们他人财产,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还是诈骗,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窃取还是欺骗。

    ??辩护人认为,在诈骗犯罪中,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一般诈骗案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识具有三个特征:

    ??1、被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产生处分特定财物的意思。

    ??2、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指导下‘自觉自愿’地处分特定财物。

    ??3、被害人明确知道处分特定财物就是转移财物控制权。

    ??处分行为则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被告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并不要求受骗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被告人。

    ??而在盗窃案中,被害人既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也没有处分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牛天玉等人暂时交付财物的目的是让被告人利用财物请神“施法驱鬼”,虽然形式上财物已经交付被告人实际持有,不在被害人手中,但仍在被害人家中,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控制范围之内。

    ??被害人对于其家中的财物当然具有实际的控制,被害人即使将财物交给被告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被害人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该财物,即被害人暂时交付财物而没有转移财物控制权,更没有转移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这种交付不能认定为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财物在被告人手中暂时持有,但被害人在主观上没有让被告人取得财物控制权的意思,在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权,被害人仅是让其利用财物请神‘施法驱鬼’,并未同意被告人带走财物,因而被害人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具有将财物转移给被告人支配与控制的处分意思表示和行为。

    ??被告人之所以取得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权,完全是后来的调包秘密窃取行为所致。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也就是说,被告人在接到财物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被告人事后将财物还给被害人,也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与本案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理。

    ??二、被告人非法取得财物是以调包的秘密窃取手段来实现的。

    ??被告人以‘施法驱鬼’诱使被害人将财物作为道具交给被告人,属于欺诈的性质,但被告人并非依靠该欺诈行为直接取得财物,而这只是为之后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创造条件。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对财物只是暂时持有,被告人“施法驱鬼”时,被害人仍然没有失去财物占有权,随时可以让被告人停止施法交还财物。

    ??因此,通过欺诈取得对财物的暂时持有,不是被告人的目的行为,而只是其实现占有财物目的的辅助手段行为。

    ??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的“调包”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其秘密性体现在:

    ??1、在调包时,被告人以躲避灾祸为由,将被害人驱离施法现场,被告人在主观上不想让被害人知道。

    ??2、调包的手段不为被害人所知

    ??3、调包后被害人并不知财物实际已经被被告人所控制。

    ??综上,被告人正是实施了“调包”这一秘密手法,使得本案财物从被害人手上转移到被告人手上,被告人最终通过调包手法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缓刑。完毕。”孟广达发言道。

    ??……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最终合议庭当庭进行了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靳大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靳大春在犯罪过程中,先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出财物,后又乘机采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该财物,欺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但其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秘密窃取,蒙蔽他人的行为并不直接获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而只是为实现盗窃创造条件,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靳大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予以变更。

    ??被告人靳大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靳大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赵慧兰在旁听席上一个劲儿的抹眼泪,三年有期徒刑,扣除之前羁押的时间,还要在大牢里蹲二年多。

    ??第867章 人要找准自己的位置

    ??法院判的刑期,与之前孟广达向赵慧兰介绍辩护方案时所说的差不多。当时孟广达告诉赵慧兰,这次辩护的最好结果是缓刑,有可能刑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毕竟本案数额巨大,又没有什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所以刑期很难低于三年。

    ??如今判决下来了,基本符合众人的预期,赵慧兰没有什么可说的,她是不会去上诉的,一是刑期基本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二是她也舍不得花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靳大春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赵慧兰觉得丈夫靳大春一定会吃尽苦头,可事实却并非如此。除了刚被押送过去那段时间,心里落差比较大,靳大春心里和身体上比较受罪外,后来他居然靠着张铁嘴徒弟的名头,偷偷在里面给人掐算起前程来,而且未受到同监的其他犯人的欺负。

    ??一个自己都被关进去的学艺不精的大仙儿,连自己的前程都把握不好,居然坐在大牢里给别人看手相,算前程,听起来是不是很可笑,十分讽刺。